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七四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少連上更㈠字第二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五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對於女子,以強暴、脅迫之方法而為性交罪刑,固非無見。
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在未釐清前,自不得憑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判斷基礎。經查原判決理由內,就上訴人有於事實欄所載之時、地,對甲女(名籍在卷)有性交行為之事實,其所舉之證據,固已足為訴訟上之證明。然對於上訴人是否以強暴、脅迫之方法為之部分,原判決係採認甲女之被害指訴,雖非全然無據,但依原判決理由內所引用證人黃○芬就本件當夜發生之經過,於警詢中證稱:「甲○○載我與甲女到甲○○的家休息,本來在客廳看電視,之後我先上樓休息,過沒有多久聽到他們上樓在隔壁休息,便去敲門,叫甲女過來與我睡,但甲女沒有過來,然後又陸續聽到床搖動的聲音,又敲了第二次的門告訴甲女想回家,甲女說太晚了沒有辦法,之後又聽到了甲女的叫聲,又敲門,甲女開門時頭髮亂亂的,她回答沒有,後來和甲女一起睡到天亮。」(見第二四六一號偵查卷宗第八、九頁);又於偵查中證稱:「到他家之後只是聊天……甲○○房間讓給我睡,我們三人一起上樓聊天聽音樂,後來覺得無聊,甲○○拉我同學下樓,我同學拉我一起下去……我沒下去,當時,我有聽到他們上樓,我有聽到甲○○跟甲女說你跟我睡,但我沒有聽到甲女說什麼,有聽到他進房間的聲音,我就去敲門,甲女出來說她很想睡,就關門去睡了,我就回去睡……因為蚊子咬我,鴿子很吵,我就又去敲門,甲女有出來,當時房間是暗的,門沒有打得很開,甲女說他想睡,我這次也有聽到床在搖的聲音,我回去後,很想回家,就去敲門,這次看到甲女頭髮很亂,但是有穿衣服下半身沒注意……他們二人就來房間……後來他們睡著了,我也睡著了……」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二0頁);又於第一審證稱:「到他家,我和甲女直接上樓到甲○○房間聽音樂,甲○○說甲女我們到樓下,過一會我也下樓,我看電視覺得妨害他們,所以我又上樓把音樂關了,我又到甲○○房間躺著,不久甲○○與甲女一起上樓,甲○○問甲女一起睡好不好,他倆就睡我隔壁房間,過了很久我就去敲門,門已經上鎖,打不開,我就叫甲女出來,因為我聽到隔壁有床搖動的聲音,且甲女有叫了一聲,我才去敲門,他倆出來,甲女頭髮亂亂沒有表情,他倆就拿棉被到我那間睡在地上,一直到早上……」等語(見自字第八二號卷第二六、二七頁);後又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去他家,直接去甲○○房間,三人一起聊天,聊一會,甲○○下去看電視,A女(指甲女)也叫我下去看電視,上面音響開著,甲○○說會吵醒阿媽,叫我去關音響,後下樓,過不久又上去,因為感覺他們講話不想讓我聽到,我有聽到他們二人上樓聲音,然後進去房間,我去敲他們房間,敲很久很久,A女有出來……A女開門我叫他跟我睡,不要跟甲○○睡,他臉色很難看,且不回答,我就回甲○○房間,他二人睡一間,有鴿子,有蚊子,第二次又去敲門,敲很久,A女又出來臉色也是難看,我叫他出來跟我聊天,他也沒有說話,我就又回去睡,我就有聽到怪聲音,床撞牆壁的聲音,還有錢掉落地聲音,我又去敲第三次,我跟他說你不跟我睡沒關係,我又跑回去睡,過一會,他二人到我房間,我問A女有事否,A女臉色不好,頭髮很亂,他一直搖頭,我睡床上,他二人一起睡地上,沒有再聊天……」等語(見第三五四八號偵查卷第三0、三一頁)。綜合以觀,上開證人黃玫芬之證言中,尤其黃○芬在偵查及第一審均證稱:上訴人與甲女一起上樓,上訴人問甲女一起睡好不好,但甲女並未說什麼,他倆就睡在我隔壁房間……等語,及黃○芬多次敲上訴人與甲女之房間,要甲女與其同睡,均遭甲女拒絕之證言,參酌原判決復認上訴人與甲女為男女朋友,果爾,甲女所稱上訴人係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對其性交之被害指訴,是否全然可信,不無疑問。揆之上開說明,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是否以強暴、脅迫之方法為之之事實,其所憑之證據,如上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因關係上訴人對甲女之性交,究為兩願性交,或有無致使甲女不能抗拒而對之性交之判斷,自有詳加調查、審認之必要。且對於證人黃○芬上開證言,為何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並未說明其理由,亦非適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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