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航勤股份兆豐商業銀行│95年10月4日│8,517元│CA0000000││││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陳信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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