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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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5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5號上訴人正豐電器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7月2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5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