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6月間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2年6月30日以91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起訴案號:89年度偵字第8305號、第6689號、89年度偵緝字第563號、90年度偵字第1548號、第8288號、第9822號、90年度偵緝字第432號、第435號、第437號、第517號、第518號、第519號、第556號、第563號、第566號、第564號、第581號、第585號、第587號、第601號、第602號、第606號、第615號、第616號、第623號、第648號、第649號、第659號、第678號、第692號、第703號、第704號、第708號、第171號、第745號、第769號、91年偵字第1469號、第1681號、91年度偵緝字第53號、第62號、第69號、第70號、第81號、第86號、第90號、第92號、第97號、第98號、第118號、第124號、第140號、第161號、第209號、第221號、第290號、第315號、第332號、第410號)及(追加起訴案號:91年度偵緝字第833號、92年度偵緝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檢察官不服及受刑人均不服上訴,經本院於95年7月11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及最高法院於96年12月20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7263號,先後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