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
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A受刑人甲○○(現傳喚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五││臺│九十年偵│臺│九十二│││││臺中地檢││造│期月│八十九年│中│字第九三│中│年上訴│九十三年│同│上│九十三年│九十三年││文│徒│三月二十│地│四號│高│字第一│三月│││五月│執字第四││書│刑│八日│檢││分│三九九│三十一日│││三日│五一二號│││││││院│號│││││││││││││││││││├──┼──┼────┼─┼────┼─┼───┼────┼─┼───┼────┼────┤│誣│有三│八十九年│臺│九十年偵│臺│九十二│九十三年│最│九十三││臺中地檢│││期月│六月九日│中│字第二一│中│年上訴│三月│高│年台上│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徒││地│一三四號│高│字第一│三十一日│法│字第二│五月│執字第四││告│刑││檢││分│三九八││院│六四一│十九日│六二五號│││││││院│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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