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四五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劉榮服
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A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一三九二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條用︶│有││彰│等│││││││││品例第│期│自⒏│化│毒號│彰│0││彰│0││彰1││危︵一│徒│起至│地│0│化│訴2││化│訴2│1│化8││害連級│刑│同年⒒⒎│檢│偵8│地│4││地│4││地執6││防續毒│九│止│署│2│院│1││院│1││檢││制施品│月│││2││││││││├────┼──┼────┼──┼─────┼─┼───┼────┼─┼───┼────┼───┤│竊帶│有││彰││臺│││臺│││││盜兇│期│⒌⒖│化│5│中│上5││中│上5││彰2││︵器│徒│至│地│偵0│高│0│47│高│0│47│化9││連︶│刑│⒑⒖│檢│9│分│易1││分│易1││地執3││續│十│止│署│4│院│2││院│2││檢1││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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