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47歲民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之物及臺灣郵政掛號包裹收據拾貳張、臺灣郵政儲金簿壹本、包裝用牛皮紙袋壹批,均沒收之。
甲○○共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之物及臺灣郵政掛號包裹收據拾貳張、臺灣郵政儲金簿壹本、包裝用牛皮紙袋壹批,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部分更正、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中「中華郵政」更改為「臺灣郵政」。
(二)犯罪事實欄二、「美商森森地公司」更正、補充記載為「美商森林地公司(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一編號3「香奈兒際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二、按販賣仿冒商品行為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乙○○自承於95年底起至96年6月4日為警查獲止,反覆於網路上陳列並販賣仿冒商品,其時間、場所均極密接,依上開說明,應認係基於一個集合犯意所為,而僅成立一罪。核被告乙○○、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以一販賣行為,侵害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布拜里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森林地公司(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改良,始足建立品牌,使商標具有代表品質之效,而為消費者所信賴接受,被告乙○○任意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自已侵害商標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行為確屬不當,惟念及被告甲○○僅為受雇員工,惡性較淺,且2人均無前案記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另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之物,均係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中華郵政掛號包裹收據12張、中華郵政儲金簿1本、包裝用牛皮紙袋1批係被告乙○○所有與被告甲○○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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