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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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其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千元,由其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嗣該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1日以97年度訴字第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且於同年4月13日確定在案。復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復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保證金收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