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竊盜未遂及收受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內容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