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告乙女(代號A2I00-A113001,詳細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甲男(代號A2I00-A113001A,詳細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