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告乙女(代號A2I00-A113001,詳細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甲男(代號A2I00-A113001A,詳細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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