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04號
原告 阮鈺婷
被告 徐永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8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劉育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04號
原告 阮鈺婷
被告 徐永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8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劉育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