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04號

原告 阮鈺婷

被告 徐永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8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劉育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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