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告 賴明君

賴兪孜

被告 蘇芸蓁 (原名 蘇曉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5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自民國111年起迄今之申報地價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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