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0號

原告 張喬棠 (地址詳卷)

被告 林耀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28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張意鈞

法官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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