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13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132號

原告 莊美華

被告 洪志龍

謝廷軒

陳聰德

陳清圳

蕭賀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3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對 王銘賢 起訴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黃奕翔

法官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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