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4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少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4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規定甚明。又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鍾少懷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理由,而該裁定正本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送達被告當時住所即新北市○○區○○街○○號,雖未會晤本人,但業由上訴人即其母 施麗紅 蓋印收受乙節,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當時上訴人並無在監在押之紀錄,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6頁)。惟上訴人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首揭法條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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