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樑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452號)暨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樑机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潘樑机前經檢察官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罪嫌提起公訴,嗣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經傳喚不到場而遭通緝,迄於民國106年8月1日緝獲到案,茲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6年8月1日起予以羈押、並於106年11月1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有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該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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