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4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少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9
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少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鍾少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97號第一審判決,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6年9月6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6年9月18日屆滿,上訴人於106年9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而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 爰依 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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