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3號聲請人 胡麗雲 法定代理人 王靖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淑慧 、 謝惠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王靖怡為聲請人胡麗雲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㈡聲請狀上補正法定代理人王靖怡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