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1號上訴人 張家銘
張友任 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400元(系爭不動產之價值1,710,
4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價額1,228,500元+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價額481,900元=1,710,400元),應繳裁判費為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