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 林秀華 訴訟代理人 陳德雄 被告 周俊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蕎甄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 林秀華 訴訟代理人 陳德雄 被告 周俊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