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14號原告 莊松輝 被告 吳進泰
吳進鏘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上之地上物,依原告起訴狀中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約為22.8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40元(計算式:22.8×4,8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9,44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就原告另請求被告為精神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0,
000元,茲以原告上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440元(計算式:109,440元+150,000元=25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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