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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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94號原告 許智誠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先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同時請求本院向教育部函查被告之姓名、地址資料,然經教育部函覆表示為保護投訴人資料欠難提供,經本院轉知原告並通知其列明被告姓名及其可供送達之地址,原告仍未提出,致本院無從判別原告起訴之對象「張先生」究係何人,起訴程式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地址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抑或其他足資特定人別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