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13號原告 徐偉智 被告 徐佩瑄 被告 徐珮毓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兩造前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家非移調字第5號成立調解,惟就調解條款第6款所載,其係因錯誤而同意和解,爰請求撤銷調解等語。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未合,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