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劉桂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