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19號
原   告  李冠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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