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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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辛○○再審被告己○○再審被告丙○○再審被告乙○○再審被告戊○○再審被告甲○○再審被告壬○○再審被告丁○○再審被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七七五六號)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五十元整,尚欠七十七億六千萬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裁判費,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請原告考慮是否另行繳費、重新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四十五元、雙掛號郵票五份─每份三十四元。
~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