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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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⑴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⑵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
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請被告離婚,經查:⑴被告居住於台北市○○路○段○○○號二樓,此為雙方所不爭執。⑵再者,雙方原本共同居住於被告台北住處,原告於八十九年八、九月間自行遷居至花蓮,此經證人即雙方子女 林昀昇 (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筆錄)、 林映汝林淑臻 (均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筆錄)證述明確。
三、依據右述說明,本件離婚訴訟,專屬於夫妻住所地或被告居所地之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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