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9號抗告人即被告 徐智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2年5月22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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