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93號聲請人 黃釧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 黃榮富 之親屬系統表。
二、提出聲請人係相對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或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之釋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