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9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智雄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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