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達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聲請損害賠償等之保全處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85條、第186條規定,本件係屬於非訟事件之聲請事項,而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