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19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23,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