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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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07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丙○○
甲○○丁○○己○○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即原告)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