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常業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乙○○即遭釋放。
二、茲因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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