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葉寬學 聲請人即承當訴訟人 林美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炎輝 上訴人 曾志超 視同上訴人 張育彰
張育玲 張育菁 張育鳳
張榮蒸 張錫聰 張覺中 張翠琴 張桂枝 張志銘
張志立 張志良 張彩蓮 張錫雍 張錫忠 張建盈 張彩宴 張峻雄
劉張阿芳 曾俊彥 曾志光
曾淑娟 曾淑津
陳華勝 陳孟岐
陳佳蕙
陳孟君 被上訴人 賴麗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張炎輝被上訴人 黃東灝
葉峻林資培 林永訓 林永岷莊確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鎮 被上訴人 戴懷陞
吳紹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寬發 被上訴人 陳孟臨
劉政宏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月英 被上訴人 陳秀瓊 訴訟代理人 林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聲請人林美鳳為聲請人葉寬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葉寬學原為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488、48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葉寬學與其他被上訴人即附表所示24筆土地之其餘土地所有權人於民國109年3月19日對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提起本件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訴訟, 嗣葉寬學 於110年1月20日將488、489地號出賣與林美鳳,並於110年2月26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林美鳳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訴訟繫屬後,葉寬學於110年1月20日將488、489地號土地出賣與林美鳳,並於110年2月26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有488、489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第125頁),林美鳳、葉寬學共同於110年6月23日提出民事聲請承當訴訟狀聲請由林美鳳承當訴訟(見本院卷第185頁至第186頁),足見葉寬學已將488、489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林美鳳,且同意由林美鳳承當訴訟。惟本件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人數眾多,難期全體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均予同意,爰依林美鳳、葉寬學之共同聲請,由本院裁定准林美鳳為葉寬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劉玉媛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所有權人權利範圍1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林資培1分之12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林永訓3分之1林永鎮3分之1林永岷3分之13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陳孟臨1分之14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蔡月英2分之1劉政宏2分之15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蔡月英2分之1劉政宏2分之16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黃東灝1分之17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黃東灝1分之18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吳紹男1分之19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葉寬學1分之110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葉寬學1分之111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葉峻呈 1分之112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葉峻呈1分之113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林莊確 1分之114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林莊確1分之115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陳秀瓊1分之116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陳秀瓊1分之117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賴麗褌1分之118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賴麗褌1分之119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戴懷陞1分之120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戴懷陞1分之121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戴懷陞1分之122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劉政宏1分之123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劉政宏1分之124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劉政宏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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