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債權人 邱逢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呼奇鷄食品有限公司陳星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票據是否曾提示。
二、表明請求利率超過6%之依據(票據尚未約定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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