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17號聲請人 袁曉明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向家事法庭查詢 方天戟 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