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張燿宗 被告 陳坤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
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