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同此見解)。經查,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行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又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一所處之罪刑,雖經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惟仍不得易科罰金,依前揭意旨,是本件受刑人,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意旨認應諭知易科罰金等語,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毀壞安全設│共同攜帶兇器毀│共同行使偽造私│││備竊盜罪│越安全設備竊盜│文書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肆│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伍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2│刑法第321條第2│刑法第216條、│││款│款、第3款│第210條│├───────┼───────┼───────┼───────┤│犯罪日期(民國│95年6月16日、│95年8月7日│95年8月7日││)│95年6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95年度偵字第20│95年度偵字第20││││251號│251號│25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第37│95年度訴字第37│95年度訴字第37││審││07號│07號│07號││├────┼───────┼───────┼───────┤││判決日期│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37│95年度訴字第37│95年度訴字第37││││07號│07號│07號││├────┼───────┼───────┼───────┤││確定日期│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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