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8號反訴原告乙○○反訴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惟反訴原告 嗣擴 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尚欠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