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三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二月,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編│罪名(所犯│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中華│減得之││號│法條)││期├─────┬────┼─────┬────┤民國九十│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一│竊盜(刑法│有期徒│90年12│臺灣高等法│91年8月│臺灣高等法│91年8月│第2條第│有期徒│││第320條第1│刑5月│月4日│院91年度上│6日│院91年度上│6日│1項第3款│刑貳月│││項)│,如易││易字第1539││易字第1539│││又拾伍││││科罰金││號││號│││日││││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二│施用第二級│有期徒│90年10│臺灣高等法│91年8月│臺灣高等法│91年8月│第2條第│有期徒│││毒品(毒品│刑8月│月15日│院91年度上│6日│院91年度上│6日│1項第3款│刑肆月│││危害防制條││起至90│易字第1667││易字第1667││││││例第10條第││年10月│號││號││││││2項)││18日止│││││││├─┼─────┼───┼───┼─────┼────┼─────┼────┼────┼───┤│三│毀越門扇竊│有期徒│91年3│本院92年度│92年6月│本院92年度│92年9月│第2條第│有期徒│││盜(刑法第│刑7月│月13日│易字第504│19日│易字第504│16日│1項第3款│刑參月│││321條第1項│││號││號│││又拾伍│││第2款)││││││││日│├─┼─────┼───┼───┼─────┼────┼─────┼────┼────┼───┤│四│行使偽造私│有期徒│88年8│本院89年度│90年7月│本院89年度│92年3月│第2條第│有期徒│││文書(刑法│刑1年│月15日│訴字第688│13日│訴字第688│25日│1項第3款│刑陸月│││第216條、││起至同│號││號││││││第210條)││年10月│││││││││││5日止│││││││├─┼─────┼───┼───┼─────┼────┼─────┼────┼────┼───┤│五│搶奪致死(│有期徒│88年8│臺灣高等法│92年8月│最高法院93│93年5月│為第3條│不應減│││刑法第325│刑8年│月13日│院90年度上│12日│年度台上字│19日│第1項第│刑│││條第2項前││至88年│訴字第2934││第2603號││15款不予││││段)││9月23│號││││減刑之罪││││││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