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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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29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就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3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普通盜匪│搶奪│常業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91年1月30日公布廢│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267條│││止前之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88年10月12日至89年│88年9月7日至│90年2月14日至同年││(民國)│1月24日│89年1月3日│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89年度偵字第1498號│89年度偵字第1498號│90年度偵字第404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2978│89年度上訴字第2978│90年度易字第3446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89年11月30日│89年11月30日│90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2978│89年度上訴字第2978│90年度易字第3446號││決││號│號│││├────┼─────────┼─────────┼─────────┤││確定日期│90年1月5日│90年1月5日│90年12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為第3條第1項第17│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款不應減刑之罪││││條例││││├───────┼─────────┼─────────┼─────────┤│減刑後宣告刑│不應減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