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事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消債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事聲字第173號抗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民國98年度事聲字第173號消債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