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 律師被告協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熹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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