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72號原告 劉敏宗
劉淑娥 張劉淑麗 劉翠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複代理人 林庭伊 律師
徐晧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
吳秉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