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語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語絃因犯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0月11日宣判,茲因被告具狀表示希望再行審理程序,本院斟酌後認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黃美綾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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