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1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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