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李慶碧 相對人銓益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龍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其給付方式由資方(即相對人)分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及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分三期每期一個月,分別各給付勞方李慶碧新台幣貳拾萬元、新台幣貳拾萬元、新台幣拾捌萬元,並於上開規定期日下午三時前將該筆款項逕匯入李慶碧指定郵局薪轉帳戶收訖。以上給付金額如資方有其中一期遲延或未付,餘額則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退休金給付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給付方式由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8萬元,分別於105年12月20日、106年1月20日及106年2月20日分3期,每期1個月,各給付聲請人20萬元、20萬元、18萬元,並於上開規定期日下午3時前將該筆款項逕匯入聲請人指定郵局薪轉帳戶收訖。以上給付金額如資方有其中1期遲延或未付,餘額則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並未履行,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及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如期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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