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忠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6634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忠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忠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忠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年10月2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4月2日│││制條例第10│9月│日│102年度訴字第60││││條第1項之│││號判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2年2月2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102年6月10日│││制條例第10│10月││第849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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