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106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和正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